一是建立“陽光調解’模式。即由一名調解主任主持,邀請當地“有威望、有經驗”鄉賢或專業人士為調解員,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,組織村干部和當事人左鄰右舍、親朋好友旁聽、評議、監督,依據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序,對當事人明之以法、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,最終促使雙方互相禮讓、握手言和,達到案結事了的人民調解方法。
二是規范“陽光調解”運行。多層面搭建“陽光調解”平臺,形成“橫向到邊,縱向到底”的陽光調解組織網絡體系。堅持月匯報、季巡查、年督考,對重大矛盾糾紛分流包案,推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、司法調解銜接聯動。在17個鄉鎮和255個村設立“陽光調解”工作站,形成統一受理、集中梳理、歸口管理、依法處理、限期辦理的聯調機制。加強村(社區)調委會陣地建設。依托“智慧司法”系統,通過信息化框架,開展矛盾糾紛受理、登記、督辦、反饋。
三是推行“三調聯動”和“司法確認”。健全矛盾糾紛排查、調處、督查、報告、責任追究五項制度,大力推行司法所與法庭、派出所及法律服務所“三所聯動”,把矛盾糾紛成功化解在基層,徹底消除在萌芽狀態。對成功化解復雜糾紛實行“司法確認”制度,有效提高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性和協議履行率。
四是開展“陽光調解”成效。探索了3+2+ X調解工作法、1234工作模式、12347工作機制等“陽光調解”新方式;根據案情特點綜合運用“親情感化法”“求同存異法”“案例引導法”“現場勘驗法”“背靠背法”“部門聯動法”等諸多經驗做法,進一步豐富了“陽光調解”的內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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